2023年國際組織實習項目選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加中國青年對國際組織的了解,培養有志于到國際組織工作的后備人才,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設立并實施國際組織實習項目。根據《2023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派簡章》(以下簡稱選派簡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習人員可申請國家留學基金委與有關國際組織合作項目派出,也可通過單位或個人渠道聯系國際組織并獲得崗位邀請信后申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派出。
第三條重點資助到主要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和具有重要影響力的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實習。實習地點應為海外的國際組織總部及總部外機構辦事處等。
第四條國家留學基金委與有關國際組織合作協議項目申報選派辦法另行公布。
第二章?選派計劃
第五條2023年選派規模另行公布。
第六條實習期限和資助期限一般為3-12個月。實習期限應根據擬實習單位正式邀請信中列明的實習時間確定。個人申報的資助期限應不超過實習期限(一般與實習期限一致)。具體實習期限及資助期限在錄取時確定,以錄取文件為準。
實習結束前如獲同一崗位延期,可向國家留學基金委申請延長資助一次,延期后總資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同一人員如多次申請本項目,累計資助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第七條資助內容為一次往返國際旅費、資助期限內的獎學金和艱苦地區補貼。獎學金包括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延長費、零用費等。通過與有關國際組織合作渠道和自行申請渠道錄取的國際組織實習人員資助標準統一確定為1800歐元/人.月、2400美元/人.月或2500瑞士法朗/人.月。以國際組織實習人員目的國發放幣種確定應享受的資助標準。如實習目的國發放幣種為其他幣種,按美元標準發放。赴艱苦地區的國際組織實習人員相應提供艱苦地區補貼,具體根據《國家公派留學人員艱苦地區補貼標準》執行。
資助起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錄取日期。錄取時已開始實習的人員,資助起始時間以錄取日期為準;錄取時尚未開始實習的人員,資助起始時間以實習合同列明的實習開始時間為準。
第三章?申請條件
第八條符合《選派簡章》規定的申請條件,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申請時年齡滿18周歲,不超過32周歲(1990年1月1日以后生,特殊崗位要求除外)。
2.具有強烈事業心、責任感、獻身精神。
3.國內、國外本科及以上在校生或學士及以上學位獲得者(含在資助期內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國內在職人員)。
4.具有較強的綜合素質、國際視野和多元文化意識,熟悉國際合作規范。
5.能夠適應國際工作環境,具備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
6.具備熟練運用辦公軟件的能力。
7.外語水平良好,精通英語或掌握國際組織使用的其他語言,達到相應國際組織的語言要求。
第九條通過單位或個人渠道聯系國際組織派出的申請人在申請時應已獲得國際組織實地(在崗)全職實習錄用通知。
第十條通過國家留學基金委與有關國際組織合作項目派出的申請人還應符合相關國際組織對學歷、年齡、工作經歷等方面的其他要求,具體按另行公布的選派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暫不受理以下人員的申請:
1.申請時,剩余實習期限不足3個月的。
2.已獲得外方資助且每月資助額度達到或超過1500美元的。
3.已申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尚未公布錄取結果的。
4.已獲得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資格尚未派出的。
5.實習崗位為遠程實習(居家實習)或兼職實習的。
第四章 選拔辦法
第十二條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個人申請,專家評審,擇優資助”的方式確定資助人選。
第十三條通過單位或個人渠道聯系國際組織派出的申請人可隨時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https://sa.csc.edu.cn/student)進行網上報名,按照單位或個人自行聯系渠道應提交材料及說明在線提交申請材料,并同時向受理單位提交一套書面申請材料。
通過國家留學基金委與有關國際組織合作項目派出的申請人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委與有關國際組織合作項目應提交材料及說明在線提交申請材料,并同時向受理單位提交一套書面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申請人應按照規定的程序、時間和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因申請材料原因導致的責任和后果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五條推選單位應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學術誠信、身心健康情況、申請資格、綜合素質、發展潛力、國際交流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核后出具有針對性的單位推薦意見。推選單位在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后,將申請材料統一提交至相關受理單位,由受理單位統一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推選單位有權退回不真實、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請。
第十六條國家留學基金委委托以下單位(以下簡稱受理單位)負責申請受理工作:有關高校負責受理本校人員的申請;國內其他人員的申請由所在省/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有關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單位負責受理(詳見受理單位一覽表)。已在國內注冊學籍的學生(含正在外學習的聯合培養學生)及工作關系在國內的人員均應通過國內單位推薦,由國內有關受理單位負責受理。
在外留學人員的申請委托現就讀院校或科研機構所在國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負責受理。
申請人所在國無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可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上的受理機構一欄勾選“無駐外教育處組國家申報”,將紙質申請材料復印件交由駐外使領館負責留學生管理工作的部門審核,由其出具同意推薦意見,并傳真至國家留學基金委,國家留學基金委將根據使領館意見接收電子材料。無使領館推薦意見的申請材料,不予接收。
第十七條對通過單位或個人渠道聯系國際組織派出的申請人,受理單位應根據申請人實習錄用通知的時間及時向國家留學基金委提交推薦公函和名單,并通過信息平臺提交申請人的電子材料。請受理單位充分認識到此項工作的時效性,及時完成受理推薦工作。
對通過國家留學基金委與有關國際組織合作項目派出的申請人,受理單位應按有關選派辦法的要求組織報名推薦。
申請人的書面材料由受理單位留存,留存期限為2年。受理單位有權退回不真實、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請。
第十八條選拔工作采取“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辦法,國家留學基金委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確定錄取結果。
材料審核主要審核申請人是否滿足項目選派管理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申請材料是否完備、是否符合各項材料具體要求等;同時,將根據擬實習單位正式邀請信中列明的實習時間及國家留學基金委收到申請材料的時間等核定實習期限、資助期限,如果個人申報的資助期限低于實習期限,資助期限一般按個人申報期限核定。
對單位或個人聯系渠道的申請人,專家評審主要從申請動機、綜合素質、實習單位情況、實習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考察。優先支持碩士或博士在讀人員(含應屆生)、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一年以內的人員赴國際組織實習;優先支持實習期限6個月(含)以上的人員;優先支持赴重要政府間國際組織、具有重要國際影響力和國際地位的非政府組織,以及國際組織核心部門、重要崗位實習;優先支持赴國際組織總部外機構辦事處實習。
對每月15日(含)前經受理單位推薦至國家留學基金委的申請人,國家留學基金委將于當月組織評審并公布錄取結果;對每月15日后經受理單位推薦至國家留學基金委的申請人,國家留學基金委一般將于次月組織評審并公布錄取結果。
對國家留學基金委與有關國際組織合作項目的申請人,國家留學基金委將根據項目選派辦法組織筆試、面試,經專家評審后,推薦至有關國際組織,由其進一步審核/評審、確定最終人選后,由國家留學基金委公布錄取結果。
材料審核和專家評審等環節中任何一個環節未通過,均不會被錄取。
第十九條申請人可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詢錄取結果,下載打印錄取文件。
第五章 派出與管理
第二十條推選單位對本單位人員承擔管理主體責任。
第二十一條實習人員應按所赴國際組織的要求簽署實習合同,辦理國際組織認可的簽證類型,按期到崗實習。
第二十二條實習人員按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進行管理。派出前,實習人員須按要求簽署《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辦理國家公派留學獎學金專用銀行卡;辦理護照、簽證、《國際旅行健康證書》,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教育部出國人員上海集訓部辦理預訂機票等派出手續(具體請查閱《出國留學人員須知》)。
在外自費留學人員(含已畢業人員)被錄取后,如本人回國辦理有關手續,回國旅費自理,從國內到實習目的國的國際旅費由國家留學基金負擔,由相關留學服務機構在辦理派出手續時購買;如本人直接前往第三國實習或實習結束后直接返回原留學所在國,國際旅費自理。實習開始時仍為在校生的,應自行與原留學單位協調安排好后續學業。
被錄取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如實習開始時原留學項目尚未結束,應自行與原留學單位協調并安排好后續學業或研修任務,經推選單位和原留學單位同意后,向原留學所在國駐外使(領)館提交暫停學業申請,獲批后開始實習;實習期間,原留學項目獎學金停發,國家留學基金按國際組織實習生獎學金標準提供資助,往返實習目的地的旅費自理;實習結束后,回原留學單位完成學業或研修任務,向原留學所在國駐外使(領)館申請恢復學業、恢復獎學金發放,獲批后按照原獎學金標準予以資助,原留學項目的留學期限和資助期限不變,留學結束日期和資助截止日期相應順延。
被錄取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如實習開始時原留學項目已結束,可直接在實習所在國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續簽《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并辦理報到手續,如前往第三國實習,國際旅費自理;亦可先按原留學計劃回國辦理手續,再按新錄取的留學身份重新辦理派出手續,回國的國際旅費及赴實習目的國的國際旅費均由國家留學基金負擔。
第二十三條實習人員自抵達實習所在國后10日內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及相關材料向中國駐實習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報到手續,具體按照駐實習所在國使(領)館要求辦理。原留學項目尚未結束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報到時需提供國際組織實習項目《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及原留學項目暫停學業獲批證明。
第二十四條實習人員在國外實習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際組織的相關規定、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實習人員應履行崗位職責,未經批準,不擅自離崗或單方面終止實習合同,不隨意變換工作崗位,不從事與工作無關活動。
第二十五條實習人員按照實習所在國際組織有關規定正常休假和出差期間的獎學金不予扣發。
第二十六條實習人員不得擅自延長或縮短實習期限。因故需提前或延期回國者,應至少提前2個月向所屬使(領)館提出個人書面申請、所在國際組織意見函及推選單位意見函;如獲批提前回國,應按財務規定退回多領取的獎學金。
第二十七條實習人員在國外實習期間,應自覺接受推選單位和駐外使(領)館或常駐國際組織使團的指導和管理,定期向推選單位提交實習報告;如出現發表不當言論、存在不當行為,一經核實,即時終止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并取消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資格。如同時存在違約行為,按《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有關約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國家公派其他項目留學人員如被錄取為國際組織實習人員,服務期可順延;如能繼續留任或赴其他國際組織工作,視同履行服務期義務。
本項目實習人員無回國服務期,不受回國后滿兩年方可再次申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國內推選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國際組織實習人員選派管理辦法,統籌考慮“選拔、派出、管理、回國”各環節,對實習人員加強目標和過程管理。
1.在實習人員錄取后,及時了解其思想動向,對存在問題的人員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學業或工作,督促并保證其按期派出。
2.在實習人員派出前,應開展行前教育,將思想政治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納入培訓內容,并加強心理、精神、道德和誠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導;指導、協助其辦理出國手續。
3.在實習人員派出后,應加強對其指導,保持定期聯系,并做好在外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實習人員如有不符合《選派簡章》及本選派辦法要求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公序良知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違反學術道德規范情節嚴重等情況,在選拔錄取階段和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履行期間查證屬實的,國家留學基金委有權對當事人采取退回申請、取消資格、終止資助、違約追償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中的日期和時間均為北京時間。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附件:
1.2023年國際組織實習項目(單位或個人渠道)申請流程及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及說明
2.2023年國際組織實習項目(國家留學基金委與有關國際組織合作項目)申請流程及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及說明
3.2023年國際組織實習項目常見問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