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傳媒學院教職工申訴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依法治校工作,切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quán)益,促進學校和各部門依法行使管理職權(quán),公正、及時地處理教職工申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育部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jié)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申訴當事人,包括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申訴人”為學校在職教職工(含教師、行政人員、工勤人員)?!氨簧暝V人”為學校的內(nèi)設機構(gòu)。
第三條 ?教職工行使申訴權(quán)利,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相關規(guī)章制度,堅持實事求是、不重復申訴的原則。
第四條??處理教職工申訴問題應遵循合法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申訴不得加重處分和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
第二章 ?處理申訴機構(gòu)
第五條??遼寧傳媒學院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為受理教職工申訴的常設機構(gòu),負責教職工申訴案件的復查處理工作。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地點設在督導處,負責受理教職工的申訴事宜。
第六條??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常務委員11名組成。主任由黨委書記擔任,副主任由工會主席擔任,常務委員由黨政辦、人事處、教務處、科研處、校工會、后勤服務處、組織部等單位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和學校法律顧問組成。
第七條?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調(diào)查、取證,查閱相關文件;
(三)召開復議會議,對教職工申訴的問題進行處理;
(四)針對教職工申訴的事實、證據(jù)、處理程序和適用法紀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做出處理決定,并將申訴結(jié)果送達申訴人。
第三章 ?申訴條件
第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訴人可以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申訴:
(一)對學校或?qū)W校有關行政部門做出的行政處分(處理)決定持有異議,經(jīng)相關行政程序處理后仍存有異議的;
(二)認為學校或?qū)W校有關部門在勞動合同簽訂、職稱評審、職務聘任、教學科研、民主管理、考核獎懲、工資福利等方面不執(zhí)行學校和上級相關規(guī)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權(quán)益受到侵害,在向?qū)W校行政職能部門反映后仍持有異議的;
第九條?對不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不予受理或駁回。
第四章 申訴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教職工提出申訴,應在知道并且應當知道其合法權(quán)益受到損害之日起10日內(nèi),向申訴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申訴申請書應載明以下內(nèi)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所屬部門、家庭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個人基本情況;
(二)提交申訴的日期和親筆簽名;
(三)被申訴人或被申訴單位;
(四)申訴問題概述與理由;
(五)原處理決定書及其他相關證據(jù)、證人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一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申請之日起10日內(nèi)(如遇寒暑假順延至開學后;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則往后順延),根據(jù)本辦法進行審查,并區(qū)別情況做如下處理:
(一)符合申訴條件的,決定受理,告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二)不符合申訴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或駁回,書面告知申訴人并說明理由。
(三)對申訴申請書未闡明申訴理由和要求,或申訴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通知申訴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和補正期限。逾期未補正視為放棄申訴。
第十二條 申訴人在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裁決結(jié)論之前,可以撤回申訴申請。申訴事項一經(jīng)撤銷,則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訴。
第五章 ?申訴處理
第十三條??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告知申訴人予以受理后的30日內(nèi)做出申訴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jīng)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研究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應超過30日。
第十四條??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工作程序:
(一)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向雙方當事人及有關證人調(diào)查取證,參加調(diào)查的委員兩人以上,調(diào)查須作筆錄,并由被調(diào)查人簽字;有關部門和證人應配合調(diào)查。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jù)需要可舉行聽證會,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陳述、舉證、質(zhì)證,必要時可請有關證人到場作證。
(三)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聽證會至少有五名委員出席,人數(shù)應為奇數(shù)。申訴人可在申訴處理委員會中指定一位委員參加聽證會,其他成員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指定。
(四)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出席聽證會時,聽證會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主持;若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不出席聽證會時,可授權(quán)副主任或其他委員主持。
(五)召開聽證會須提前五日通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及有關當事人和證人,告知聽證會的組成情況。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認為聽證會成員中有和申訴事項有關聯(lián)、有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可在收到召開聽證會通知后兩天內(nèi)提出書面回避申請,說明理由和事實;申訴處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認為確實需要回避的,可對聽證會成員進行調(diào)整。
(六)在調(diào)查、聽證的基礎上,參加聽證會的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應進行集體合議;參加聽證會的成員都有客觀、公正、充分地發(fā)表意見的權(quán)利和義務。參加聽證會的成員應根據(jù)自己的判斷,不記名投票,由合議主持人當場匯總,并按照多數(shù)成員的意見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處理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正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不存在,或者處理超越職權(quán)、濫用職權(quán)的,責令原處理單位、部門撤銷原處理決定;
(三)原處理決定適用規(guī)定有錯誤,或者處理明顯不當?shù)?,責令原處理單位、部門變更原處理決定;
(四)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違反規(guī)定程序的,責令原處理單位、部門重新處理。
第十六條??處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一式肆份,由參加聽證會的全體成員簽字,并加蓋公章,并通知雙方當事人簽收。另報學校一份,留存一份。如通知不到當事人或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申訴處理委員會可在校內(nèi)公示,其效力視同已通知到當事人。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不認同的,可向校長辦公會反映。
第十八條??上述各項中所說的“日”均為“工作日”。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傳媒學院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