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日韩国产另类一区二区三区 ,欧美性大战久久久久久久蜜桃,亚洲日产综合欧美一区二区 http://www.26hv.com/dudao 遼寧傳媒學院 Mon, 17 Jul 2023 01:00:07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6.5.4 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 http://www.26hv.com/dudao/507.html Mon, 22 May 2023 00:41:46 +0000 https://www.lncu.cn/dudao/?p=507 教師〔2018〕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規范高校教師履職履責行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弘揚新時代高校教師道德風尚,努力建設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高校教師隊伍,現就教師違反《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和《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規定,發生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各高校要嚴格落實師德建設主體責任,建立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牽頭部門明確、院(系)具體落實、教師自我約束的工作機制。黨委書記和校長抓師德同責,是師德建設第一責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師德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院(系)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二、高校教師要自覺加強師德修養,嚴格遵守師德規范,嚴以律己,為人師表,把教書育人和自我修養結合起來,堅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發生師德失范行為,本人要承擔相應責任。

三、對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實行“一票否決”。高校教師出現違反師德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還應采取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以上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還應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主管教育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對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應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師德失范行為受理與調查處理機制,指定或設立專門組織負責,明確受理、調查、認定、處理、復核、監督等處理程序。在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調查過程中,應聽取教師本人的陳述和申辯,同時當事各方均不應公開調查的有關內容。教師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復核、申訴。對高校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后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六、高校師德師風建設要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對于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七、教師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需向學校分別做出檢討,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

八、教師出現師德失范問題,學校需向上級主管部門做出說明,并引以為戒,進行自查自糾與落實整改。如有學校反復出現師德失范問題,分管校領導應向學校做出檢討,學校應在上級主管部門督導下進行整改。

九、各地各校應當依據本意見制定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負面清單及處理辦法,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十、民辦高校的勞動人事管理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教師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遵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教育部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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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意見 http://www.26hv.com/dudao/456.html Wed, 01 Mar 2023 00:44:45 +0000 https://www.lncu.cn/dudao/?p=456

教育部關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學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意見
教高〔20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和《中國教育現代化2035》,全面落實新時代全國高等學校本科教育工作會議和直屬高校工作咨詢委員會第二十八次全體會議精神,堅持立德樹人,圍繞學生忙起來、教師強起來、管理嚴起來、效果實起來,深化本科教育教學改革,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教育教學管理

1.把思想政治教育貫穿人才培養全過程。堅持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檢驗高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標準,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鑄魂育人,加快構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體系,推動形成“三全育人”工作格局。把思想政治理論課作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關鍵課程,推動思想政治理論課改革創新,建設一批具有示范效應的思想政治理論課,不斷增強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思想性、理論性和親和力、針對性。把課程思政建設作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關鍵環節,堅持知識傳授與價值引領相統一、顯性教育與隱性教育相統一,充分發掘各類課程和教學方式中蘊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資源,建成一批課程思政示范高校,推出一批課程思政示范課程,選樹一批課程思政優秀教師,建設一批課程思政教學研究示范中心,引領帶動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

2.激勵學生刻苦學習。高校要切實加強學風建設,教育引導學生愛國、勵志、求真、力行。要提升學業挑戰度,強化人才培養方案、教學過程和教學考核等方面的質量要求,科學合理設置學分總量和課程數量,增加學生投入學習的時間,提高自主學習時間比例,引導學生多讀書、深思考、善提問、勤實踐。合理增加學生閱讀量和體育鍛煉時間,以適當方式納入考核成績。積極組織學生參加社會調查、生產勞動、志愿服務、公益活動、科技發明和勤工助學等實踐活動。

3.全面提高課程建設質量。立足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人才培養目標,優化公共課、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比例結構,加強課程體系整體設計,提高課程建設規劃性、系統性,避免隨意化、碎片化,堅決杜絕因人設課。實施國家級和省級一流課程建設“雙萬計劃”,著力打造一大批具有高階性、創新性和挑戰度的線下、線上、線上線下混合、虛擬仿真和社會實踐“金課”。積極發展“互聯網+教育”、探索智能教育新形態,推動課堂教學革命。嚴格課堂教學管理,嚴守教學紀律,確保課程教學質量。

4.推動高水平教材編寫使用。高校黨委要高度重視教材建設,落實高校在教材建設中的主體責任,健全教材管理體制機制,明確教材工作部門。做好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統一使用工作,推動教材體系向教學體系轉化。鼓勵支持高水平專家學者編寫既符合國家需要又體現個人學術專長的高水平教材,充分發揮教材育人功能。

5.改進實習運行機制。推動健全大學生實習法律制度,完善各類用人單位接收大學生實習的制度保障。充分考慮高校教學和實習單位工作實際,優化實習過程管理,強化實習導師職責,提升實習效果。加大對學生實習工作支持力度,鼓勵高校為學生投保實習活動全過程責任保險,支持建設一批共享型實習基地。進一步強化實踐育人,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建成一批對區域和產業發展具有較強支撐作用的高水平應用型高等學校。

6.深化創新創業教育改革。挖掘和充實各類課程、各個環節的創新創業教育資源,強化創新創業協同育人,建好創新創業示范高校和萬名優秀創新創業導師人才庫。持續推進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提高全國大學生創新創業年會整體水平,辦好中國“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深入開展青年紅色筑夢之旅活動。

7.推動科研反哺教學。強化科研育人功能,推動高校及時把最新科研成果轉化為教學內容,激發學生專業學習興趣。加強對學生科研活動的指導,加大科研實踐平臺建設力度,推動國家級、省部級科研基地更大范圍開放共享,支持學生早進課題、早進實驗室、早進團隊,以高水平科學研究提高學生創新和實踐能力。統籌規范科技競賽和競賽證書管理,引導學生理性參加競賽,達到以賽促教、以賽促學效果。

8.加強學生管理和服務。加強高校黨委對學生工作的領導,健全學生組織思政工作體系,堅持嚴格管理與精心愛護相結合。加強學生誠信教育和誠信管理,嚴格校規校紀剛性約束。配齊建強高校輔導員隊伍,落實專職輔導員職務職級“雙線”晉升要求,積極探索從時代楷模、改革先鋒、道德模范、業務骨干等群體中選聘校外輔導員。積極推動高校建立書院制學生管理模式,開展“一站式”學生社區綜合管理模式建設試點工作,配齊配強學業導師、心理輔導教師、校醫等,建設師生交流活動專門場所。

9.嚴把考試和畢業出口關。完善過程性考核與結果性考核有機結合的學業考評制度,綜合應用筆試、口試、非標準答案考試等多種形式,科學確定課堂問答、學術論文、調研報告、作業測評、階段性測試等過程考核比重。加強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堅決取消畢業前補考等“清考”行為。加強學生體育課程考核,不能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合格要求者不能畢業。科學合理制定本科畢業設計(論文)要求,嚴格全過程管理,嚴肅處理各類學術不端行為。落實學士學位管理辦法,健全學士學位管理制度,嚴格學士學位標準和授權管理,嚴把學位授予關。

二、深化教育教學制度改革

10.完善學分制。學分制是以學分作為衡量學生學習質量和數量,為學生提供更多選擇余地的教學制度。支持高校進一步完善學分制,擴大學生學習自主權、選擇權。建立健全本科生學業導師制度,安排符合條件的教師指導學生學習,制訂個性化培養方案和學業生涯規劃。推進模塊化課程建設與管理,豐富優質課程資源,為學生選擇學分創造條件。支持高校建立與學分制改革和彈性學習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加強校際學分互認與轉化實踐,以學分積累作為學生畢業標準。完善學分標準體系,嚴格學分質量要求,建立學業預警、淘汰機制。學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修滿畢業要求的學分,應準予畢業;未修滿學分,可根據學校修業年限延長學習時間,通過繳費注冊繼續學習。支持高校按照一定比例對特別優秀的學士學位獲得者予以表彰,并頒發相應的榮譽證書或獎勵證書。

11.深化高校專業供給側改革。以經濟社會發展和學生職業生涯發展需求為導向,構建自主性、靈活性與規范性、穩定性相統一的專業設置管理體系。完善人才需求預測預警機制,推動本科高校形成招生計劃、人才培養和就業聯動機制,建立健全高校本科專業動態調整機制。以新工科、新醫科、新農科、新文科建設引領帶動高校專業結構調整優化和內涵提升,做強主干專業,打造特色優勢專業,升級改造傳統專業,堅決淘汰不能適應社會需求變化的專業。深入實施“六卓越一拔尖”計劃2.0,全面實施國家級和省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雙萬計劃”,促進各專業領域創新發展。完善本科專業類國家標準,推動質量標準提檔升級。

12.推進輔修專業制度改革。促進復合型人才培養,逐步推行輔修專業制度,支持學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學生輔修其它本科專業。高校應研究制定本校輔修專業目錄,輔修專業應與主修專業歸屬不同的專業類。原則上,輔修專業學生的遴選不晚于第二學年起始時間。輔修專業應參照同專業的人才培養要求,確定輔修課程體系、學分標準和學士學位授予標準。要結合學校定位和輔修專業特點,推進人才培養模式綜合改革,形成特色化人才培養方案。要建立健全與主輔修制度相適應的人才培養與資源配置、管理制度聯動機制。對沒有取得主修學士學位的學生不得授予輔修學士學位。輔修學士學位在主修學士學位證書中予以注明,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

13.開展雙學士學位人才培養項目試點。支持符合條件高校創新人才培養模式,開展雙學士學位人才培養項目試點,為學生提供跨學科學習、多樣化發展機會。試點須報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批通過后,通過高考招收學生。試點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所依托的學科專業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且分屬兩個不同的學科門類。試點人才培養方案要進行充分論證,充分反映兩個專業的課程要求、學分標準和學士學位授予標準,不得變相降低要求。高校要推進試點項目與現有教學資源的共享,促進不同專業課程之間的有機融合,實現學科交叉基礎上的差異化、特色化人才培養。本科畢業并達到學士學位要求的,可授予雙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只發放一本學位證書,所授兩個學位應在證書中予以注明。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不得開展授予雙學士學位工作。

14.穩妥推進跨校聯合人才培養。支持高校實施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發揮不同特色高校優勢,協同提升人才培養質量。該項目須報合作高校所在地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批。該項目相關高校均應具有該專業學士學位授予權,通過高考招收學生。課程要求、學分標準和學士學位授予標準,不得低于聯合培養單位各自的相關標準。實施高校要在充分論證基礎上簽署合作協議,聯合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加強學生管理和服務。聯合學士學位證書由本科生招生入學時學籍所在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頒發,聯合培養單位可在證書上予以注明,不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不得開展授予聯合學士學位工作。

15.全面推進質量文化建設。完善專業認證制度,有序開展保合格、上水平、追卓越的本科專業三級認證工作。完善高校內部教學質量評價體系,建立以本科教學質量報告、學院本科教學評價、專業評價、課程評價、教師評價、學生評價為主體的全鏈條多維度高校教學質量評價與保障體系。持續推進本科教學工作審核評估和合格評估。要把評估、認證等結果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政策制定、資源配置、改進教學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決策參考。高校要構建自覺、自省、自律、自查、自糾的大學質量文化,把其作為推動大學不斷前行、不斷超越的內生動力,將質量意識、質量標準、質量評價、質量管理等落實到教育教學各環節,內化為師生的共同價值追求和自覺行動。全面落實學生中心、產出導向、持續改進的先進理念,加快形成以學校為主體,教育部門為主導,行業部門、學術組織和社會機構共同參與的中國特色、世界水平的質量保障制度體系。

三、引導教師潛心育人

16.完善高校教師評聘制度。高??筛鶕枰O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加大聘用具有其它高校學習和行業企業工作經歷教師的力度。出臺高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推行高校教師職務聘任制改革,加強聘期考核,準聘與長聘相結合,做到能上能下、能進能出。高校教師經所在單位批準,可開展多點教學并獲得報酬。引導高校建立兼職教師資源庫,開展兼職教師崗前培訓,為符合條件的兼職教師、急需緊缺人才申報相應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研究出臺實驗技術系列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優化高校實驗系列隊伍結構。

17.加強基層教學組織建設。高校要以院系為單位,加強教研室、課程模塊教學團隊、課程組等基層教學組織建設,制定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提供必需的場地、經費和人員保障,選聘高水平教授擔任基層教學組織負責人,激發基層教學組織活力。支持高校組建校企、校地、校校聯合的協同育人中心,打造校內外結合的高水平教學創新團隊。要把教學管理隊伍建設放在與教師隊伍建設同等重要位置,制定專門培養培訓計劃,為其職務晉升創造有利政策環境。

18.完善教師培訓與激勵體系。推動教師培訓常態化,探索實行學分管理,將培訓學分作為教師考核和職務聘任的重要依據。加強高校教師發展中心建設,重點面向新入職教師和青年教師,以提升教學能力為目的,開展崗前和在崗專業科目培訓。推進高校中青年教師專業發展,建立高校中青年教師國內外訪學、掛職鍛煉、社會實踐制度。完善校企、校社共建教師企業實踐流動崗(工作站)機制,共建一批教師企業實踐崗位。鼓勵高校為長期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設立榮譽證書制度。鼓勵社會組織對教師出資獎勵,開展尊師活動,營造尊師重教良好社會風尚。

19.健全教師考核評價制度。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將師德考核貫穿于教育教學全過程。突出教育教學業績在績效分配、職務職稱評聘、崗位晉級考核中的比重,明確各類教師承擔本科生課程的教學課時要求。切實落實教授全員為本科生上課的要求,讓教授到教學一線,為本科生講授基礎課和專業基礎課,把教授為本科生的授課學時納入學校教學評估指標體系。教師日常指導學生學習、創新創業、社會實踐、各類競賽展演以及開展“傳幫帶”等工作,計入教育教學工作量,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20.建立健全助教崗位制度。助教崗位承擔課堂教輔、組織討論、批改作業試卷、輔導答疑、協助實習實踐等教學輔助任務,主要由沒有教學經歷的新入職教師、研究生、優秀高年級本科生等擔任。高校應建立健全助教崗位制度,完善選拔、培訓、評價、激勵和反饋的全流程助教崗位管理制度。新入職教師承擔的助教工作應納入教師工作量考核,對于表現優秀的應在職稱評聘、職務晉升中予以優先考慮。加強對擔任助教工作學生的崗前培訓和規范管理,合理確定補貼標準,提供必要條件保障,確保教學工作質量。

四、加強組織保障

21.加強黨對高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全面領導。地方黨委教育工作部門、高校各級黨組織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定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以本為本、四個回歸”的要求,加強對本科教育教學改革的領導。高校黨委會、常委會和校長辦公會要把本科教育教學改革工作納入重要議題研究部署,高校主要領導、各級領導干部、廣大教師要把主要精力投入教育教學工作,深入黨建和思政、教學和科研一線,切實把走進學生、關愛學生、幫助學生落到實處。高校的人員、經費、物質資源要聚焦本科教育教學改革,強化人才培養質量意識,形成全員、全方位支持教育教學改革的良好氛圍。

22.完善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保障機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增強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結合區域實際,明確深化本科教育教學改革總體目標、重點內容、創新舉措、評價考核和保障機制,加強政策協調配套,調整教育經費支出結構,加大對教育教學改革的投入力度。要進一步落實高校建設主體責任和辦學自主權,提升高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強內部統籌,著力解決建設難點和堵點問題。要加強對高校教育教學改革成效的督導檢查,加大典型做法的總結宣傳力度,推動形成狠抓落實、勇于創新、注重實效的工作局面。

教育部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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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條例 http://www.26hv.com/dudao/111.html Wed, 05 Jan 2022 08:34:14 +0000 https://www.lncu.cn/dudao/?p=111 (2012年8月29日國務院第215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9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4號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法律、法規規定范圍的各級各類教育實施教育督導,適用本條例。

教育督導包括以下內容: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

第三條?實施教育督導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

(二)遵循教育規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規定;

(四)對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關職責的督導與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并重,監督與指導并重;

(五)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承擔全國的教育督導實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導的基本準則,指導地方教育督導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的教育督導實施工作。

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以下統稱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督學

第六條 國家實行督學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專職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可以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兼職督學。

兼職督學的任期為3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3個任期。

第七條?督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三)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潔自律;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教育管理、教學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實績突出;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表達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教育督導工作。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人員經教育督導機構考核合格,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為督學,或者由教育督導機構聘任為督學。

第八條?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的指派實施教育督導。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活動的管理,對其履行督學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九條?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應當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者虛構事實。

第十條?實施督導的督學是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督導的實施

第十一條 教育督導機構對下列事項實施教育督導:

(一)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情況,教育教學水平、教育教學管理等教育教學工作情況;

(二)校長隊伍建設情況,教師資格、職務、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招生、學籍等管理情況和教育質量,學校的安全、衛生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校舍的安全情況,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的配備和使用等教育條件的保障情況,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發展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的規劃布局、協調發展等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教育督導機構實施教育督導,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復制財務賬目和與督導事項有關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開展調查;

(四)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對被督導單位或者其相關負責人給予獎懲的建議。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教育督導機構依法實施的教育督導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布局設立教育督導責任區,指派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經常性督導。

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發展需要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一項或者幾項事項對被督導單位實施專項督導,也可以就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所有事項對被督導單位實施綜合督導。

第十四條?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于2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每5年至少實施一次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應當每3至5年實施一次綜合督導。

第十五條?經常性督導結束,督學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報告;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教育督導機構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應當事先確定督導事項,成立督導小組。督導小組由3名以上督學組成。

教育督導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聯合有關部門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也可以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參加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活動。

第十七條?教育督導機構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應當事先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

第十八條?教育督導機構可以要求被督導單位組織自評。被督導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自評,并將自評報告報送教育督導機構。督導小組應當審核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

督導小組應當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現場考察。

第十九條?教育督導機構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應當征求公眾對被督導單位的意見,并采取召開座談會或者其他形式專門聽取學生及其家長和教師的意見。

第二十條?督導小組應當對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現場考察情況和公眾的意見進行評議,形成初步督導意見。

督導小組應當向被督導單位反饋初步督導意見;被督導單位可以進行申辯。

第二十一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督導小組的初步督導意見,綜合分析被督導單位的申辯意見,向被督導單位發出督導意見書。

督導意見書應當就督導事項對被督導單位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存在的問題,應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三條?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結束,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督導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還應當將督導報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備案。

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督導報告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教育督導機構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一)拒絕、阻撓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實施教育督導的;

(二)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欺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的;

(三)未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的;

(四)打擊報復督學的;

(五)有其他嚴重妨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履行職責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督學或者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督學還應當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貽誤督導工作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正的;

(三)濫用職權,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

督學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

督學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隱患而未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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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http://www.26hv.com/dudao/102.html Wed, 05 Jan 2022 07:58:17 +0000 https://www.lncu.cn/dudao/?p=102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茖W?;蛘咂渌髮W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五章 考 核?

? ?第二十二條 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h、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獎 勵?

?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 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 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 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所屬院 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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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http://www.26hv.com/dudao/93.html Wed, 05 Jan 2022 07:03:30 +0000 https://www.lncu.cn/dudao/?p=93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高等學校的設立

第四章 高等學校的組織和活動

第五章 高等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高等學校的學生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高等教育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級中等教育基礎上實施的教育。

第三條 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高等教育事業。

第四條 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六條 國家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舉辦高等學校,并采取多種形式積極發展高等教育事業。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高等學校,參與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

第七條 國家按照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層次高等學校的實際,推進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優化高等教育結構和資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質量和效益。

第八條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高等教育事業,為少數民族培養高級專門人才。

第九條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國家采取措施,幫助少數民族學生和經濟困難的學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第十條 國家依法保障高等學校中的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在高等學校中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之間、高等學校與科學研究機構以及企業事業組織之間開展協作,實行優勢互補,提高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益。

國家鼓勵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高等教育事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高等教育事業,管理主要為地方培養人才和國務院授權管理的高等學校。

第十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國務院確定的主要為全國培養人才的高等學校。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條 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國家支持采用廣播、電視、函授及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實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條 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平逃?、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學歷教育應當符合下列學業標準:

(一)??平逃龖斒箤W生掌握本專業必備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學科、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掌握本專業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碩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和實際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條 ??平逃幕拘迾I年限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四至五年,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修業年限應當適當延長。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對本學校的修業年限作出調整。

第十八條 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

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主要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茖W校實施??平逃?。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科學研究機構可以承擔研究生教育的任務。

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

第十九條 高級中等教育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錄取,取得??粕蛘弑究粕雽W資格。

本科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蛘呓浥鷾食袚芯可逃蝿盏目茖W研究機構錄取,取得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碩士研究生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蛘呓浥鷾食袚芯可逃蝿盏目茖W研究機構錄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允許特定學科和專業的本科畢業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接受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蛘咂渌叩冉逃龣C構發給相應的結業證書。結業證書應當載明修業年限和學業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

公民通過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學,其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承擔實施繼續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學校的設立

  第二十四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具備教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大學或者獨立設置的學院還應當具有較強的教學、科學研究力量,較高的教學、科學研究水平和相應規模,能夠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學還必須設有三個以上國家規定的學科門類為主要學科。設立高等學校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制定。

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原則制定。

第二十六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其層次、類型、所設學科類別、規模、教學和科學研究水平,使用相應的名稱。

第二十七條 申請設立高等學校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可行性論證材料;

(三)章程;

(四)審批機關依照本法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校址;

(二)辦學宗旨;

(三)辦學規模;

(四)學科門類的設置;

(五)教育形式;

(六)內部管理體制;

(七)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

(八)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實施??平逃母叩葘W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審批設立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審批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委托由專家組成的評議機構評議。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分立、合并、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由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機關審批;修改章程,應當根據管理權限,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章 高等學校的組織和活動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三十五條 高等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國家支持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成為國家科學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條 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七條 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第三十八條 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學校不得將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高等學?;鶎游瘑T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高等學校基層委員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主要是: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按照國家有關社會力量辦學的規定確定。

第四十條 高等學校的校長,由符合教育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高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四十一條 高等學校的校長全面負責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高等學校的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務會議,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二條 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

(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三)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高等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本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高等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條 高等學校的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十六條 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不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公民,學有所長,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經認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四十七條 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職務制度。高等學校教師職務根據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的需要設置。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高等學校的教師取得前款規定的職務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二)系統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

(三)具備相應職務的教育教學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

(四)承擔相應職務的課程和規定課時的教學任務。

教授、副教授除應當具備以上基本任職條件外,還應當對本學科具有系統而堅實的基礎理論和比較豐富的教學、科學研究經驗,教學成績顯著,論文或者著作達到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的具體任職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八條 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經評定具備任職條件的,由高等學校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學校的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由高等學校校長與受聘教師簽訂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條 高等學校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高等學校的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五十條 國家保護高等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為教師參加培訓、開展科學研究和進行學術交流提供便利條件。

高等學校應當對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高等學校的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以教學和培養人才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學校的學生

  第五十三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尊敬師長,刻苦學習,增強體質,樹立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較高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四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

第五十五條 國家設立獎學金,并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各種形式的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國家規定的專業的學生以及到國家規定的地區工作的學生給予獎勵。

國家設立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基金和貸學金,并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各種形式的助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

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在課余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

高等學校應當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和支持,并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學生團體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八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準予畢業。

第五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

  第六十條 高等教育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高等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證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的經費逐步增長。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條 高等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辦學資金。

第六十二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在校學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規定高等學校年經費開支標準和籌措的基本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年經費開支標準和籌措辦法,作為舉辦者和高等學?;I措辦學經費的基本依據。

第六十三條 國家對高等學校進口圖書資料、教學科研設備以及校辦產業實行優惠政策。高等學校所辦產業或者轉讓知識產權以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獲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學校辦學。

第六十四條 高等學校收取的學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

高等學校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對高等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中國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后,可以進入中國境內高等學校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第六十八條 本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茖W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本法所稱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是指除高等學校和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外的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組織。

本法有關高等學校的規定適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和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但是對高等學校專門適用的規定除外。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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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http://www.26hv.com/dudao/92.html Wed, 05 Jan 2022 06:56:16 +0000 https://www.lncu.cn/dudao/?p=92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四章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與社會

第七章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七條 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第八條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十一條 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推動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銜接融通,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

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第十二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國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實施雙語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三條 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并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 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

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第二十七條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管理體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并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章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四條 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三十六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三十九條 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并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四十條 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條 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采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與社會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軍隊、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為兒童、少年、青年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十七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同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教學、科研、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適當形式,支持學校的建設,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軍隊、企業事業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學校組織的學生實習、社會實踐活動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四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應當積極參加當地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五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

學校、教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五十一條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場)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古跡和革命紀念館(地),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廣播、電視臺(站)應當開設教育節目,促進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學技術素質的提高。

第五十二條 國家、社會建立和發展對未成年人進行校外教育的設施。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相互配合,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社會文化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會文化教育活動。

第七章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五十四條 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

第五十五條 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具體比例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全國各級財政支出總額中教育經費所占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五十七條 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五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顚S?。

第五十九條 國家采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興辦校辦產業。

第六十條 國家鼓勵境內、境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六十一條 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教育的捐贈,必須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條 國家鼓勵運用金融、信貸手段,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資效益。

第六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必須把學校的基本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學校的基本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先、優惠政策。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教科書及教學用圖書資料的出版發行,對教學儀器、設備的生產和供應,對用于學校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的圖書資料、教學儀器、設備的進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先、優惠政策。

第六十六條 國家推進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利用信息技術促進優質教育資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教育信息技術和其他現代化教學方式,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推廣運用現代化教學方式。

第八章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七條 國家鼓勵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持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發展國際教育服務,培養國際化人才。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不得違反中國法律,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條 中國境內公民出國留學、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九條 中國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后,可以進入中國境內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第七十條 中國對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的承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蛘咂渌逃龣C構收取費用的,由政府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 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規定以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制造、銷售、頒發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作弊、剽竊、抄襲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購買、使用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軍事學校教育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的原則規定。

宗教學校教育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八十五條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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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專業學位水平評估實施方案 http://www.26hv.com/dudao/113.html Mon, 22 Mar 2021 08:45:06 +0000 https://www.lncu.cn/dudao/?p=113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和全國研究生教育會議精神,落實《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關于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實施方案(2018-2022年)》《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發展方案(2020-2025)》等文件要求,加強過程監督診斷、發揮督導評估作用,引導培養單位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專業學位教育發展規律,加快推進新時代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高質量發展,在總結專業學位水平評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制定此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緊緊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四為”方針,遵循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要求,堅決克服“五唯”頑疾,以“質量、成效、特色、貢獻”為導向,引導培養單位進一步明確定位、發揮特色、內涵發展,促進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主動適應國家發展重大戰略、行業產業轉型升級、當前及未來人才重大需求,培養德才兼備的高層次、應用型、復合型專門人才。

(二)工作目標

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檢驗學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標準。突出人才培養質量評價,以學生實踐創新能力和職業勝任能力為核心,推動專業學位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強化行業需求導向,重視用人單位反饋評價,推動人才培養與行業發展交融互促;發揮評估診斷、改進、督導作用,促進培養單位找差距、補不足,推動我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高質量、內涵式發展;推進評價改革,構建和完善符合專業學位發展規律、具有時代特征、彰顯中國特色的專業學位水平評估體系。

(三)基本原則

一是聚焦立德樹人,突出職業道德。強調思政教育成效,突出體現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教育,推動構建一體化育人體系,將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落地、落細、落實。

二是聚焦培養質量,強化特色定位。突出專業學位高層次、應用型、復合型專門人才培養要求,強化分類評價,引導培養單位明確定位、發揮特色、內涵發展,促進專業學位人才培養模式改革。

三是聚焦行業需求,強調職業勝任。重視考察人才培養與社會需求的契合度、學生的職業勝任能力和用人單位的滿意度,檢驗人才培養與行業需求的銜接情況,推動進一步健全專業學位產教融合培養機制。

二、評估重點內容

以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圍繞“教、學、做”三個層面,構建教學質量、學習質量、職業發展質量三維度評價體系。指標體系共包括3項一級指標、9項二級指標、15-16項三級指標,重點考察以下內容。

(一)教學質量

  1. 思政教育特色與成效。堅持把思政教育放在人才培養首位,加強思政教育成效評價,重點考察“三全育人”綜合改革情況,展現培養單位在課程思政改革、意識形態陣地管理、基層黨組織建設、思政隊伍建設及實踐育人等方面的特色做法及成效。強調職業道德與職業倫理教育評價,考察學生職業精神與社會責任感培養成效。
  2. 2. 課程與實踐教學質量。強調課程教學與學生實踐創新能力培養的有機融合,重點考察課程體系建設、校外資源參與教學、案例教學應用與開發建設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對學生應用能力和職業能力培養的支撐成效。強調專業實踐質量評價,重點考察實踐基地實際使用及支撐專業學位人才培養的實效。強調師資隊伍質量評價,重點考察師德師風機制與成效、校內外師資總體充裕性和結構合理性、代表性導師的實踐教學能力以及指導學生投入度和效果等。
  3. 3. 學生滿意度。通過問卷調查,考察學生對思政教育、課程與實踐教學、導師指導的整體滿意度。
  4. 4. 培養方案與特色。強調特色定位與發展優勢,重點考察各培養單位目標定位與社會需求的銜接情況、高水平研究成果與校外資源等培養資源對培養目標的支撐情況、培養方案與行業企業的協同情況。

(二)學習質量

  1. 5. 在學成果。強調學生綜合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在學成果的實踐創新性,重點考察學生在學期間取得的案例分析、創新創業成果、設計、技能展示等應用性成果,強調專業學位論文的應用性和行業應用價值。針對體育、藝術、漢語國際教育等不同專業學位類別特點,在應用性成果、學位論文等方面分類設置考察內容。
  2. 6. 學生獲得感。強調學生的實際獲得感和成長度,通過問卷調查,考察學生在實踐能力、創新能力、綜合素質提升和知識體系構建等方面的獲得感和成長情況,特別考察畢業生的職業能力提升情況。

(三)職業發展質量

  1. 7. 畢業生質量。強調畢業生職業發展質量,關注總體就業質量,考察畢業生就業創業率、就業結構、整體職業吻合情況、職業能力發展和崗位提升等情況。注重代表性畢業生情況評價,考察其職業發展情況、主要成就、貢獻與影響。
  2. 8. 用人單位滿意度。強調人才培養與社會需求的銜接度和適應度,通過用人單位問卷調查,重點考察用人單位對畢業生職業能力、職業道德與職業倫理等方面的滿意度。
  3. 服務貢獻與社會聲譽。強調服務貢獻評價,重點考察培養單位在服務國家戰略需求、區域經濟發展、行業創新發展等方面的主要貢獻和典型案例,多角度呈現人才培養等方面的辦學特色與亮點。強調社會聲譽評價,考察培養單位人才培養的社會認知度和美譽度。

三、評估范圍和要求

金融、應用統計、稅務、國際商務、保險、資產評估、審計、社會工作、體育、漢語國際教育、應用心理、翻譯、新聞與傳播、出版、文物與博物館、建筑學、城市規劃、農業、獸醫、風景園林、林業、公共衛生、護理、藥學、中藥學、中醫、旅游管理、圖書情報、工程管理、藝術(戲劇、戲曲、電影、廣播電視、舞蹈、美術、藝術設計領域)等30個專業學位類別。

各學位授予單位在2015年12月31日前獲得上述專業學位授權,且通過專項評估或合格評估的專業學位授權點須參評。

四、評估程序

評估程序包括參評確認、信息采集、信息核查、專家評價、問卷調查、權重確定、結果形成與發布、持續改進等八個環節。

(一)參評確認

各學位授予單位登錄“全國專業學位水平評估系統”,對評估范圍內的專業學位授權點參評情況進行確認。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教育部學位中心”)對各學位授予單位確認后的參評資格進行審核。

(二)信息采集

采用公共數據獲取與各參評單位審核補充相結合的信息采集模式,如補充思政教育、服務貢獻案例等必要材料,減少填報材料數量。各參評單位應積極配合采集工作,保證填報信息真實、可靠。

(三)信息核查

通過形式審查、邏輯檢查、公共數據比對、證明材料核查、重復數據篩查、重點數據抽查、信息公示等方式,對參評單位填報信息進行核查。在確保國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參評單位范圍內公示相關數據。核查結果與公示異議將反饋參評單位進行核實、處置和再次確認。

(四)專家評價

按照“隨機、保密、回避”原則,遴選思政教育專家、各專業學位專家、行業專家等對定性評價部分進行分項評價;建立專業學位專家庫、擴展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資源,制定專家評價標準和指南;采用基于定量數據、證據的專家“融合評價”,提高專家評議質量。

(五)問卷調查

通過網絡平臺,面向在校生、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進行問卷調查,獲取相關評估數據。邀請同行專家和部分行業專家結合培養方案與特色成效,對專業學位進行綜合聲譽評價。

(六)權重確定

廣泛聽取各教指委等專家對指標體系權重的意見,通過匯總統計,確定各專業學位類別指標體系的最終權重。

(七)結果形成與發布

根據定量和定性指標評價結果及指標權重,形成評估結果。按照專業學位類別及領域呈現總體評估結果,并根據需要提供多種形式的分類評估結果。

(八)持續改進

為更好發揮評估體檢和診斷作用,按需為各相關單位提供分析服務報告,各學位授予單位依據評估結果或分析服務報告,排查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提出針對性持續改進舉措,促進研究生培養質量不斷提升。

五、組織實施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制定全國專業學位水平評估政策文件、實施方案,并對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積極構建“管辦評”分離、多方參與的評估模式,委托教育部學位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全國專業學位水平評估。有關?。▍^、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評估工作安排,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評估工作(不含軍隊院校)。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符合參評條件的專業學位授權點確認、評估材料報送等工作,并對評估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軍隊院校評估工作由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職業教育局另行組織實施。

六、評估紀律

評估工作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嚴肅評估紀律,開展“陽光評估”,廣泛接受培養單位、教師、學生和社會的監督,確保公平公正。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聯系人和電話:賀文杰,010—66097825;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聯系人和電話:韓婷婷,010—82375512。

 

附:全國專業學位水平評估指標體系框架

 

 

 

全國專業學位水平評估指標體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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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三級指標
A.

教學質量

A0.培養方案與特色 S0.培養方案與特色
A1.思政教育成效 S1.思政教育特色與成效
S2.職業道德與職業倫理教育情況
A2.課程與實踐教學質量 S3.課程教學質量
S4.專業實踐質量
S5.師資隊伍質量
A3.學生滿意度 S6.學生滿意度
B.

學習質量

B1.在學成果 S7.應用性成果
S8.學位論文質量
S9.畢業成果質量(部分專業學位)
S10.學生比賽獲獎(部分專業學位)
S11.學生藝術創作獲獎、展演/展映/展覽、發表(部分專業學位)
S12.獲得職(執)業資格證書情況(部分專業學位)
B2.學生獲得感 S13.學生獲得感
C.

職業發展質量

C1.畢業生質量 S14.總體就業情況
S15.代表性畢業生情況
C2.用人單位滿意度 S16.用人單位滿意度
C3.服務貢獻與社會聲譽 S17.服務貢獻
S18.社會聲譽

說明:按專業學位類別(領域)分別設置36套指標體系,各類別(領域)按專業學位特點分別設置15-16個三級指標。各專業學位類別三級指標的具體表述和觀測點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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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畢業論文(設計)抽檢辦法(試行) http://www.26hv.com/dudao/112.html Tue, 02 Mar 2021 08:39:39 +0000 https://www.lncu.cn/dudao/?p=1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和《關于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要求,為加強和改進教育督導評估監測,做好本科畢業論文(設計)(以下簡稱本科畢業論文)抽檢工作,保證本科人才培養基本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部負責本科畢業論文抽檢的統籌組織和監督,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本科畢業論文抽檢的具體實施。其中,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負責軍隊系統本科畢業論文抽檢的具體實施。

第三條 本科畢業論文抽檢工作應遵循獨立、客觀、科學、公正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抽檢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四條 本科畢業論文抽檢每年進行一次,抽檢對象為上一學年度授予學士學位的論文,抽檢比例原則上應不低于2%。

第二章 評議要素和重點

第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等要求,結合本地區工作實際,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20年版)》學科門類分別制定本科畢業論文抽檢評議要素。

第六條 本科畢業論文抽檢應重點對選題意義、寫作安排、邏輯構建、專業能力以及學術規范等進行考察。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條 教育部建立全國本科畢業論文抽檢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抽檢信息平臺),面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畢業論文提取和專家評審等定制功能,對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開展本科畢業論文抽檢工作實行全過程監督。

第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基于抽檢信息平臺和本地區學士學位授予信息,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抽檢名單。抽檢論文要覆蓋本地區所有本科層次普通高校及其全部本科專業。

第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利用抽檢信息平臺對抽檢論文進行學術不端行為檢測,檢測結果供專家評審參考。

第十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采取隨機匹配方式組織同行專家對抽檢論文進行評議,提出評議意見。每篇論文送3位同行專家,3位專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畢業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畢業論文”。3位專家中有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將再送2位同行專家進行復評。2位復評專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將認定為“存在問題畢業論文”。

第四章 結果反饋與使用

第十一條 本科畢業論文抽檢結果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向有關高校反饋、抄送省級學位委員會,同時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科畢業論文抽檢結果的使用。

(一)抽檢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二)對連續2年均有“存在問題畢業論文”,且比例較高或篇數較多的高校,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本省域內予以通報,減少其招生計劃,并進行質量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高校應對有關部門、學院和個人的人才培養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調查,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追責。

(三)對連續3年抽檢存在問題較多的本科專業,經整改仍無法達到要求者,視為不能保證培養質量,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其暫停招生,或由省級學位委員會撤銷其學士學位授權點。

(四)對涉嫌存在抄襲、剽竊、偽造、篡改、買賣、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畢業論文,高校應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調查核實,對查實的應依法撤銷已授予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

(五)抽檢結果將作為本科教育教學評估、一流本科專業建設、本科專業認證以及專業建設經費投入等教育資源配置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十三條 教育部定期對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本科畢業論文抽檢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將工作情況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的范疇。

第十四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保障本科畢業論文抽檢工作經費,列入年度工作預算,確保抽檢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本科畢業論文抽檢申訴機制,規范申訴處理程序,保障有關高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各有關高校應按照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積極配合本科畢業論文抽檢工作,準確完整地提供本科畢業論文、學位授予信息等材料。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參照本辦法,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本?。▍^、市)本科畢業論文抽檢工作實施細則,并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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