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傳媒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治校,保障教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充分發揮教職工在實現學校總體目標任務中的積極作用,較好地保障與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教代會是學校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務公開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載體。

第三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條 教代會是在學校黨委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履行職責,教育和引導教職工提高主人翁責任感,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好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 學校黨委要把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列入每年的工作計劃,定期研究、及時協調和解決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第六條 行政部門應大力支持教代會的工作,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自覺接受教代會的監督,為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代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并審議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

(二)聽取并審議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

(三)聽取并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年度工作計劃、財務工作、教代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關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干部;

(六)聽取、審議和監督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教代會代表(簡稱代表)。教代會代表由教職工按一定的比例民主選舉產生,代表的構成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要充分體現以教學一線人員為主的原則。其中一線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70%;應當保證一定比例的高級職稱、女教師、青年教師等方面的代表。

第十條 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教代會屆期相同,一般為五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接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內部崗位調動,其代表資格應予保留,并視為調入單位代表,缺額由原選舉單位增補。教代會常設主席團成員在校內調動,保留其成員資格。

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要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堅定,遵紀守法,作風正派;主人翁意識強,顧全大局,以身作則,辦事公道,堅持原則,成績突出;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教職工辦事,善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需求;關心學校發展,具有一定參政議政能力。

第十二條 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建議和意見;

(二)對涉及學校發展和教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議案,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對學校工作和教代會工作提出詢問、意見、建議和批評;

(六)因依法行使代表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和控告。

第十三條 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的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四)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認真聽取和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與要求;

(五)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提高履職能力,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四條 代表要對選舉單位的教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可按規定更(撤)換本單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況應當被撤銷代表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校規章校紀,受到處分或處理的;

(三)長期出國、外借、病假、事假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職責;

(四)離職、退休或者與學校終止聘任聘用關系的;

(五)失去教職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職盡責,或者無法履行代表職責的。

第十五條 撤消代表資格,代表團(原選舉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書面報告報校工會審核和備案,經校工會調查核實同意后,由原單位全體教職工會議討論并表決,表決必須有單位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代表資格撤消后造成的代表缺額,可按民主程序補足。撤消與補選代表結束后,由代表團(原選舉單位)書面報告校工會。經代表資格審查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與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七條 有教職工100人以上的院系部處,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百人的,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十八條 教代會每五年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期滿前三個月內應當進行換屆選舉,因故需要延期換屆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會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原因,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遇到重要事項,經學校、校工會提議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九條 教代會由大會常設主席團主持會議。常設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教代會正式代表。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黨、政、工、青主要領導干部和院系部處單位領導與教師組成。

第二十條 教代會主席團的職責:

(一)組織、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處理大會期間發生的問題;

(二)聽取、討論各代表團對各項議題、議程的審議意見;

(三)討論審議提交大會表決的議題、議程以及決議、決定草案等;

(四)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的議題與議程,應根據本校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由校工會與學校黨政協商后提出,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會議審議后,提交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二年條 教代會在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議,應認真執行,非經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會應對上次大會的決議和提案的執行情況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以院系部處工會為單位建立代表團,選舉產生團長,團長一般應由單位工會主席擔任,也可由單位黨政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代表團團長的職責:

(一)會議期間,收集代表提案,組織代表團討論,匯報討論意見;

(二)閉會期間,主動聯系代表及廣大教職工群眾,隨時反映各種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本部門的民主管理,參與部門重大問題的決策和監督干部;

(四)完成教代會主席團交給的任務。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提案、民主管理、“三育人”與職工生活等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成員一般從教代會代表中產生,其正、副主任可以由大會籌備組和各代表團協商推薦,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交教代會表決通過。專門工作委員會委員及負責人,調離本校、離退休或不能履行職責時,應依照規定程序及時替補。

第二十六條 專門工作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教代會要討論的有關議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二)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

(三)辦理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

(四)根據需要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以召開教代會聯席會議進行討論處理。聯席會議由學校工會召集,成員包括教代會主席團成員、教代會代表團團長、民主管理工作委員會正副主任以及學校工會委員會委員。聯席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表決須有全體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聯席會議處理事項或者表決事項,其結果必須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并予以確認。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的經費由學校在行政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二十九條 教代會須有全體教代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開會。

第三十條 教代會的議題和議程由校黨委、行政、校工會協商確定,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交預備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書面材料,應當在教代會召開前送交代表;教代會代表團應當組織代表進行討論,并由校相關部門及時匯總整理教代會代表團的意見和建議。代表對提交審議和審議表決的事項意見分歧較大的,可由學校相關部門和工會根據教代會代表意見進行協商修改后,提交教代會再次審議。

第三十二條 教代會一般由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分組討論三部分組成。預備會議主要任務是報告大會籌備工作,選舉產生大會常設主席團,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和教代會大會的議題、議程,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正式會議主要任務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表決選舉、形成決議等。教代會應當安排適當的時間組織代表討論。

第三十三條 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報告、規劃、方案、規章制度等,均由學校分管領導牽頭起草,并將草案報告學校黨委,通報教代會主席團、校工會和代表團團長,廣泛聽取意見和修改建議,再對草案進行修正和補充,形成正式草案后,提交大會討論、審議或表決。

第三十四條 教代會的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和選舉事項必須獲得全體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教代會表決和選舉的結果應當在大會閉會后向全體教職工公布。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學校應當根據工會的要求予以糾正。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審議通過的,學校就該事項作出的決定對教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六條 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審議通過的事項對學校以及全體教職工具有約束力,未經教代會重新審議通過不得變更。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三十七條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其任務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包括選舉代表、提出教代會中心議題和議程、起草大會有關文件、建議主席團人選名單、征集和整理提案等;

(二)大會閉會期間,協同主席團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檢查監督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開展各種民主協商活動;

(三)指導二級教代會工作;

(四)代表教職工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討論和決策,推進學校的民主管理;

(五)向代表和教職工進行有關方面的宣傳教育,表達和維護教職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六)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適用于學校各單位、部門。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經教代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校工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