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傳媒學院教職工校內申訴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校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學校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公正、及時地處理教職工的申訴,創建和諧校園,根據《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以及相關法規、規章制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教職工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屬于學校在編制的教職工和學校臨時聘用的合同工作人員。

第四條 教職工提出申訴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嚴肅、認真地提出申訴,不得借申訴歪曲事實,提供偽證或者誣陷他人,擾亂學校教學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學校處 理申訴案件應當堅持公開、公正、有錯必糾和依法、及時、適當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

第二章 申訴的受理機構

第五條 校工會為教職工申訴的受理部門。

第六條 校工會組織申訴受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黨政工領導以及相關部門人員組成,作出被申訴事項決定的部門負責人不得參加工作小組。

第七條 工作小組一般由7人、9人或11人組成。工會主席為工作小組組長,負責召集工作小組會議,討論處理意見。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八條 教職工對于學校在各類行政行為中有違規或損害自己正當權益之處,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無法解決的,可在收到決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工會提出申訴。

第九條 申訴的范圍:

(一) 辭退、降職、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

(二)行政處分;

(三)學校各類表彰;

(四)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個體之間的糾紛、經學校行政會議討論認定的教職工行政處分、教職工已向學校上級主管部門上告或已向法院起訴的,不在受理范圍。若上級主管部門責成學校重新作出處理的,處理程序與辦法可比照本條例參照執行。

第十條 教職工提出申訴時,應當向校工會遞交申訴申請書,并附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請復核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復核申請的日期。

第十一條 對教職工提出的申訴,校工會工作小組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不予受理,應當以書面告知申訴人,并說明理由;

(三)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撤訴。

第十二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工作小組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訴申請書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申訴處理決定。特殊情況,辦理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個工作日。延期辦理申訴事項,應書面向申訴人說明理由。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三條 工作小組在決定受理申訴后,對涉及教職工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工作小組有權要求作出被申訴事項決定的單位限期以書面形式提供作出決定的理由和依據。逾期未提供的,視為該申訴事項決定不合理或無依據。

第十四條 工作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工作小組也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工作小組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應按照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工作小組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依據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作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

(三)原處理決定缺乏足夠依據,發回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調查后重新作出處理決定。教職工仍不服,仍可就新的處理決定提出申訴。

工作小組作出的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為學校的最終決定。

第十六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送達并在校內布告欄內公告。

第十七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教職工可以撤回申訴。

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工作小組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教職工撤回申訴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訴。

第五章關于聽證的規定和程序

第十九條??聽證主持人一般由工會主席擔任。

第二十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第二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二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三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四條 以聽證方式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聽證事項;

(二)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三)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四)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五)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相關當事人回避,召開校工會會議并作出處理決定;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相關當事人重新參加會議,宣布處理決定。

(八)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五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并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

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六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制作聽證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工會負責解釋。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