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傳媒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議事與決策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實行集體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保證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議事民主化、規范化、科學化,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教代會執委會議事必須遵照《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關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意見》的規定。

第三條 教代會執委會議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二章 議事范圍

第四條 教代會執委會是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執委會的議事范圍包括:

1、聽取討論學校及有關職能部門工作匯報;

2、討論落實教代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討論決定教代會職權內有關重要事項;

4、擬定、修改、解釋學校教代會實施辦法,監督該辦法的執行;

5、選舉執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6、討論教代會換屆大會籌備工作,主持教代會年度會議召開等相關事宜;

7、討論二級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的有關工作;

8、討論教代會其它有關重要問題。

第三章 議題的確定

第五條 教代會執委會會議的議題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商量確定,并由主席與學校黨政主要領導溝通后提交會議。除臨時召集外,一般應將議題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執委,以便作好議事準備。

第六條 需教代會或執委會會議通過或決定的事項,應在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廣泛聽取意見、深入調研論證并經校黨政有關會議充分討論且意見基本一致的基礎上,由黨委行政作為建議提交教代會或執委會討論審議。

第七條 凡未經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會前確定的議題,除突發性重大事件而需臨時動議的,一般不列入教代會執委會會議議程。

第四章 會議的召開

第八條 教代會執委會一般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工作需要時也可以隨時召開。

第九條 教代會執委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缺席時,由指定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條 教代會執委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需向主席或副主席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對會議所列議題的具體意見或建議可在會議之前提出。

第十一條 教代會執委會召開會議時,議題涉及到有關部門的,必要時可通知該部門負責人列席,在討論到有關內容時進會場,匯報或討論完畢后即退場。有關部門要求在教代會執委會上形成決議的議案,應提前擬好決議草案,供研究時參考。

第十二條 教代會執委會議事時,秘書處應派員做好紀錄,存檔備查。

第五章 議事決定或決議

教代會執委會議事,一題一議,由提出議題的主席(副主席)或委員就議題作簡要說明,列席會議的部門負責人可作必要的匯報,出席會議的成員根據說明或匯報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第十四條 會議主持人要根據討論的情況進行歸納集中,作為會議決定或決議。

第十五條 教代會執委會議事,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到會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對討論的議題意見基本一致時可進行口頭表決;對經過充分討論仍有分歧的議題可進行舉手表決或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由主持人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第十六條 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外,可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下次會議再討論。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議情況向學校黨委報告,請求裁決。

第十七條 對未能出席會議的委員,會后由主席或副主席、秘書長負責向其轉告本次執委會會議討論的情況及其決定或決議。

第十八條 教代會執委會會議后,對討論的具體情況要嚴格保密。

第六章 決定或決議的執行與反饋

第十九條 ?教代會執委會委員對執委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學校黨委反映,但在執委會未作出改變之前,必須無條件執行。如遇到新的情況確實不 可能按原決定或決議執行時,應及時提交執委會復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由主席(副主席)征得多數執委會委員同意后作出適當調整,但應提交下次執委會會議認可。

第二十條 教代會執委會會議決定或決議的事項,按照集體領導與分工負責的原則,由主席、副主席或分管成員抓緊落實,對議事結果,由秘書處開具通報單,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執行。明確由部門執行的,一般由副主席或秘書長傳達和催辦,并及時向主席或執委會會議報告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執委會會議決定或決議的事項,必要時可向教代會各代表團報告,也可采取文件、紀要等形式,印發各代表團和有關部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