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傳媒學院教師考試工作中違紀、作弊認定及處理辦法
第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違紀行為的,將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六)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七)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九)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教育考試工作,視情節輕重建議學院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不制止考生作弊行為發生的;
(四)偽造、變更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謀私的。
第三條 違紀、作弊行為認定及處理程序
如有違紀、作弊者,一經發現,由督導處牽頭,會同教務處共同查實,取得相關證據,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報學校分管教學領導審批;如有違紀、作弊嚴重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