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 沈陽高校疫情防控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要提高科學精準防控水平,不斷優(yōu)化疫情防控舉措,加強疫苗、快速檢測試劑和藥物研發(fā)等科技攻關,使防控工作更有針對性。”3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為科學精準防控疫情指明前進方向、提供有力指導。
3月24日0-24時,遼寧省新增9例本土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其中沈陽市報告3例(含1例由無癥狀感染者轉為確診病例)、大連市報告2例、營口市報告2例(含1例由無癥狀感染者轉為確診病例)、遼陽市報告1例、葫蘆島市報告1例(由無癥狀感染者轉為確診病例);新增180例本土無癥狀感染者,其中沈陽市報告95例、大連市報告31例、錦州市報告2例、營口市報告50例、遼陽市報告2例。
每個人都是第一責任人。無論是在家還是學校,疫情防控需要持續(xù)重視。
大多數同學能認真配合學校,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guī)定,但仍有極少數同學,未能嚴格遵守相關規(guī)定,妨害校園管理秩序,對學校整體疫情防控工作,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小編為同學們整理了近期沈陽高校發(fā)生的典型警示案例,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案例:2022年3月20日14時,在沈陽市沈北新區(qū)某大學,妥某某(男,24歲)、馬某某(男,22歲)違反沈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fā)布的疫情期間全市高等院校實施校園內封閉管理、非必要不進入的規(guī)定,鉆過該校鐵絲圍欄進入校內。2022年3月21日,沈陽市公安局文保分局以違法行為人妥某某、馬某某拒不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下的決定、命令,對二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當前,部分學校正處于新冠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希望各位同學引以為戒,吸取教訓,充分認識疫情常態(tài)化防控工作的艱巨性和重要性,以下是:
疫情防控違法違規(guī)行為中涉及高校學生的的幾條讓我們來一起學習一下吧!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qū)、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 ,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tǒng)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涉嫌違反《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3.封控、封閉小區(qū)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違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規(guī)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guī)定居家健康監(jiān)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5.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guī)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健康監(jiān)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7.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qū)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9.對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xié)助醫(y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10.具有發(fā)熱、干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發(fā)熱門診就醫(yī),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1.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12.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將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暫停業(yè)務活動或者吊銷執(zhí)業(yè)許可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