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傳媒學院學術道德行為規范及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規定

遼寧傳媒學院學術道德行為規范及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術道德規范是開展各種學術活動、藝術創作人員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學院倡導嚴謹學風和學術誠信,鼓勵學術創新和藝術創新,反對學術活動和藝術創作中的各種學術不端行為。為弘揚創新精神,維護學術道德,規范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所有在職的教職員工、特聘教授、兼職教授,以及在校學生。

第二章? 基本學術道德規范

第三條? 第二條所稱人員在從事科研活動、藝術創作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堅守嚴謹、誠信的基本原則,遵守以下基本的學術道德規范:

(一)在學術活動、藝術創作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

(二)進行學術研究、藝術創作,應首先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認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規范地注明出處;引證的目的應該是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

(四)合作作品應按照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但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負責,作品主持人應對作品整體負責。

(五)在對自己或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材料、數據基礎上,作出全面分析、評價和論證。

(六)在推薦、評審、論證、鑒定或答辯中需要進行學術評價時,應自覺遵循公正、客觀、全面、準確的原則,不得徇私舞弊以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提交的學術成果、藝術作品、科研總結、結題、驗收、鑒定報告、項目申報書、參評獎項的材料要實事求是、客觀準確;不得弄虛作假,故意夸大研究成果和創作作品的學術價值、經濟或社會效益。

(八)對應經而未經學術界內部嚴謹論證的重大科研成果,不應向媒體公布。

(九)凡接受合法資助的研究項目,其最終成果發表時,應以適當的方式標注資助來源,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標注或致謝必須實事求是,杜絕弄虛作假。

第四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界定:

(一)抄襲與剽竊: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使用他人學術成果而不注明出處的是抄襲行為;將他人的藝術作品、學術結論、調查結果或其他學術成果和技術成果通過不正當手段竊為己有,冒充為自己所創造的成果是剽竊行為。

(二)捏造與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條件、研究過程、研究數據、研究結論或引用的資料等行為。

(三)偽造證書、文件:提交的有關個人學術背景、資料或報告,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藝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學歷與學位證書、獲獎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文件等行為。

(四)不當署名:未參加實際研究、論著寫作或藝術作品創作,而要求或同意在別人擬發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經本人同意而私自在成果及學術承諾中代其署名等行為。

(五)濫用學術信譽:在學術評價過程中故意夸大或貶低成果價值;對應經而未經學術同行評議或有關機構鑒定、評審、審批的研究成果擅自向媒體公布等行為。

(六)濫用學術權力:利用職務便利、學術地位等學術權力,影響了學術評議、評審、鑒定的公正性、客觀性及科學性,為個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七)濫用科研資源:擅自將科研資源用于與完成該項目毫無關系的其他事項以謀取私利的行為。

(八)濫用機密性:包括泄露單位和個人的專有信息和技術秘密,以不正當手段封鎖信息、資料,妨礙正常的學術交流的行為。

(九)一稿多投:將同一稿件同時期兩次或多次投送不同報刊或出版社以求發表的行為。

(十)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包括:藝術作品的創意表現與他人已公開發表的作品相似或相近,容易造成混淆的情況;藝術作品比賽中未按比賽要求使用原創作品的行為;夸大、炒作個人學術成果、藝術作品價值;惡意詆毀、歪曲他人的學術或藝術思想、學術成果和藝術作品;捏造事實惡意誣陷他人或包庇有嚴重學術不端行為的人;利用職權和聲譽對舉報者實施打擊報復等行為。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學院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機構是學術委員會。具體由遼寧傳媒學院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工作小組成員以學術委員會委員為主體。

第六條? 工作小組的職責:

(一)負責《遼寧傳媒學院學術道德行為規范及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規定》的實施。

(二)負責舉辦學院有關學術道德規范問題的講座。

(三)負責科研成果獎勵、藝術比賽獎勵的審核;負責職稱申報等材料中學術論文、課題證明及相關附件的核實。

(四)負責監察本規定第二條所稱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接受相關問題的舉報和投訴,并予以調查核實,最后將相關問題的集體討論意見以書面形式向學術委員會報告。

(五)工作小組必須本著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開展工作,對發現的學術不端行為必須做出明確的結論,并做好保密工作。對于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結果未經學術委員會決定不得對外宣布,對于存在爭議或錯誤的判斷必須向當事人說明或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

(六)工作小組成員應回避涉及到親屬的問題調查,對不履行職責和利用職務之便替違規者掩蓋事實者,學術委員會有權撤銷其工作小組成員資格并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程序

第七條? 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應按照接受投訴、調查核實、當事人申辯、工作小組討論形成初步結論、當事人申辯、學術委員會做最終決定、處罰、反饋信息程序進行。

(一)工作小組接收到相關投訴后,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調查。

(二)對舉報者所列問題,工作小組一旦確定立案調查后,必須盡快查清事實,并對舉報問題是否屬實做出明確結論。

(三)與當事人談話,說明問題處理的初步意見并聽取當事人申辯。由工作小組根據當事人的申辯再次鑒定,工作小組討論形成初步結論。

(四)當事人如對核查結果有異議,可以在3個工作日內再次以書面形式申辯。超過時限視為同意工作小組的初步結論。

(五)接受當事人再次申辯的材料后,工作小組或第三方機構應補充調查,但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除外。

(六)學術委員會在接到工作小組提交的有關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及查證材料后,應在一周內召開會議討論處理決定,參加會議委員人數不得少于全體委員的2/3,對于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決定必須有2/3參會委員同意方可生效。

(七)學術委員會的處理決定或意見,由涉及到的學院職能部門負責牽頭執行,做好對當事人的教育工作;責成相關人員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處理決定,并將執行情況向學院領導和紀檢部門匯報。

第五章 學術不端行為嚴重程度的認定及處理等級

第八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嚴重程度的認定分一般、較嚴重、嚴重三個等級分別處理。

(一)學術論文與他人(同一課題組除外)論文單篇相似度在11%至25%之間的為一般;26%-30%為較嚴重,超過30%為嚴重。一稿多發(題目雷同或相近,內容95%相同的)者一律定為一般等級。

(二)著作或作品與他人著作或作品(按出版或公開時間判別)相似度在11%-25%之間的為一般;26%-30%為較嚴重,超過30%為嚴重。

(三)發布合作成果時未經合作者同意私自去掉合作者或顛倒合作者實際貢獻排序或無貢獻者署名一律定為一般等級。

(四)在申報個人獎勵或名譽時偽造相關學術活動材料一律定為較嚴重等級。

(五)利用職務之便、學術地位或評議專家身份在評審過程中謀取個人利益一律定為嚴重等級。

(六)在申報職稱和科研項目時提供不真實信息一律定為一般等級。

(七)學術界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所列的其他學術不端行為視情節輕重劃分等級。

第九條? 處罰辦法:

(一)本規定第二條所稱人員經核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連續三年不得申報各級各類課題。撤消當年該篇論文、成果或藝術作品的獎勵和榮譽,若已發放獎勵要求當事人全額退回或從當事人工資中扣回。

(二)對需申報職稱者,認定為一般等級的取消當年申報職稱資格,已評上職稱的撤銷相應職稱;認定為較嚴重等級的三年內不能申報職稱;認定為嚴重等級的五年內不能申報職稱。

(三)特聘教授、返聘教授等人員出現上述情況的建議人事處立即解除特聘、返聘合同,不得再聘用。特聘教授出現學術不端行為認定為嚴重等級的由人事處扣發或追回當年工資。

第十條? 凡是涉及行政處分的由院務會議決定。其他學術不端行為嚴重至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遼寧傳媒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