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設計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教學管理,切實增強教師及教學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遵循教學規律、建立良好教學秩序,全面提高教學質量,依據《遼寧傳媒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結合學院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凡在從事與教學直接相關的工作過程中違反學院相關教學管理制度規定,直接或間接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教學進程,產生不良影響的行為事件,均屬于教學事故。教學事故分為教育教學類、考務成績類、教學管理類和教學保障類。
第二條 根據事故情節、性質、造成的影響程度,教學事故分為三個等級:“I級”為重大教學事故;“Ⅱ級”為較大教學事故;“Ⅲ級”為一般教學事故。
第三條 教育教學類教學事故
(一)“I級”重大教學事故
1.在教學活動中散布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或違背教師基本職業道德規范等方面的言論和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2.無故曠工,擅自停課或缺課的;
3.由于任課教師掌控課堂方法不當或帶著情緒上課,在課堂上師生之間或學生之間發生沖突,無法堅持正常上課,停課30分鐘以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私自以補課名義向學生額外收費,造成惡劣影響的;
5.因指導教師責任造成學生在教學、實踐或實習活動中受到嚴重傷害或給學院造成財產損失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
6.無故上課遲到、提前下課、上課期間離開教室,達到20分鐘(含20分鐘)以上,嚴重影響課堂紀律的;
7.授課教師經領導勸導后仍無教案上課的。
(二)“Ⅱ級”較大教學事故
1.未經教務處批準,私自找他人代課、合班上課或擅自變動上課時間、地點的;
2.未經教務處同意,不按教學大綱授課,或擅自舍棄課程內容或課程學時1/4以上的;
3.由于任課教師掌控課堂方法不當或帶著情緒上課,在課堂上師生之間或學生之間發生沖突,無法堅持正常上課,停課20分鐘以上至30分鐘以內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4.在教學活動中因教師擅自離崗或指導失誤造成學生受傷或造成學院財產損失800元以上(含800元)的;
5.無故上課遲到、提前下課、上課期間離開教室,達到10分鐘(含10分鐘)以上,不足20分鐘的。
(三)“Ⅲ級”一般教學事故
1.未按照教學大綱撰寫教學日歷、教案及相關教學文件的;
2.上課不攜帶教案、教材、教具等必備的教學資料或工具,影響正常教學的;
3.課前不充分備課,教學態度不認真,課堂教學組織不當,對學生不考勤,未很好組織課堂教學,講課經常出現原則性錯誤,造成課堂教學秩序混亂,學生缺課嚴重或教學效果較差的;
4.教師在上課時間無正當理由接打手機、接待來客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
5.由于任課教師掌控課堂方法不當或帶著情緒上課,在課堂上師生之間或學生之間發生沖突,無法堅持正常上課,停課10分鐘以上至20分鐘以內的;
6.指導教師對學生實習報告、畢業設計(論文)出現抄襲現象不予制止的;
7.無故上課遲到、提前下課、上課期間離開教室,達到5分鐘(含5分鐘)以上,不足10分鐘的;
8.畢業(課程)設計(論文)指導教師,無安排計劃(指導書)和無質量保證措施;未按規定完成指導、督促、檢查、成績評定工作,影響教學效果的;
9.未按規定時間上交(提供)相關教學文件、資料、數據,催繳后仍未及時補交。
第四條 考務成績類教學事故
(一)“I級”重大教學事故
1.由于個人原因導致考試內容泄漏或擅自改動學生成績的;
2.教師評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壓低學生考試成績的;
3.違反畢業設計(論文)、實習報告的評分標準,不按評分標準閱卷,人為提高或壓低學生考試分數的。
4.試卷命題中,試題內容脫離課程教學大綱要求,不符合命題原則和程序;
5.為不具備參加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6.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7.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不制止考生作弊行為發生的;
8.偽造、變更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9.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10.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11.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12.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13.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謀私的;
14.成績、試卷分析填報有3處以上錯誤;
(二)“Ⅱ級”較大教學事故
1.監考人員不嚴格執行監考守則,監考不力,致使學生大面積作弊或考場秩序混亂,造成不良影響的;2.考試結束后,漏收或丟失考生試卷的。
3.試卷命題中的題型、題量、題分和時間的分配不合理;
4.試卷命題中試題涵蓋教學基本內容的覆蓋面低于80%;
5.試卷命題中參考答案或評分標準不準確或有明顯錯誤;
6.無故不參加監考工作;
7.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
8.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
9.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
10.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
11.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
12.成績、試卷分析填報有3處以內錯誤;
(三)“Ⅲ級”一般教學事故
1.考前給學生劃留具體的考試范圍的;
2.試卷出現錯誤,影響考試進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3.教師授課不能因材施教或命題組(教師)命題不合理導致學生考試成績分布嚴重失常的;
4.考查類課程未按規定考核,或考核不公,造成不良影響的;
5.試題拿錯、裝錯,試題份數不足,試題印刷不及時,影響考試進行的;
6.未經教務處同意,監考教師擅自請人代監考的。
7.試卷命題格式不規范,未按規定的試卷模板命題,試卷基本信息填寫錯誤;
8.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
9.監考過程中,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
10.因個人原因而監考遲到;
11.在監考過程中,監考教師沒有發現作弊學生而被巡考人員發現;
12.監考教師未執行操作規范,看手機、聊天、未做到流動監考、坐著監考等現象;
13.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
14.成績、試卷分析填報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或上報不及時;
15.補考、缺考、重修名單匯總不準確;
第五條 教學管理類教學事故
(一)“I級”重大教學事故
1.私自更改或偽造學生成績檔案;故意出具與事實嚴重違背的學歷、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的;
2.登錄分數人員徇私舞弊更改學生成績的;
3.出現教學事故后,打擊報復舉報人者的。
(二)“Ⅱ級”較大教學事故
1.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在規定留存檔案時間內,丟失學生學業檔案、原始成績單、試卷、實驗報告及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教學資料,造成不良影響的;
2.未經教務處同意,擅自調整教學(執行)計劃的;
3.因審查失誤,出具與事實嚴重違背的學歷、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的;
4.對本單位所發生的教學事故隱瞞不報,造成不良影響的;
5.丟失學生試卷、原始成績單、畢業設計(論文)、實驗報告、實習報告等材料,導致不良后果的。
(三)“Ⅲ級”一般教學事故
1.因排課表或調課失誤導致沖突,或使教師(學生)未到課,或使學生(教師)空等,接報后未能及時解決的;
2.因排考不當,接報后未能及時解決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
3.關于全校性活動、放假等的教學調度通知內容不當或不及時,造成執行混亂的;
4.未經教務處同意,擅自使用教室、實驗室、實訓基地、教學儀器設備等,影響正常教學的;
5.因沒有及時報出所用教材,或報出的教材無書而未及時更換,使學生在開課兩周內未得到教材的;
6.未按規定時間上報各類教學文件、資料,導致不良影響(后果)的;
7.未將補考科目、時間等相關事項通知到學生本人,影響補考工作正常進行,造成不良影響的;
8.由于開課單位未及時報送相關教學信息(任務書、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成績單、試卷等),影響正常教學運行,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六條 教學保障類教學事故。教學保障人員出現以下情形的,按一般教學事故處理:
1.已到教學活動時間,教室管理人員未打開教室達到5分鐘及以上的;
2.因人為工作失誤造成停水、停電,導致教學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
3.教室管理人員未及時檢查和報修教室桌椅、插座、日光燈、粉筆、黑板擦、教學儀器設備等,致使教學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
4.教室、實驗室設施接報后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及時維修,導致教學無法正常進行的;
5.教學用品采購、供應、準備不及時,或采購偽劣教學用品,影響教學的。
第七條教學事故的確認實行校、院兩級督察和舉報制度,督導處、教務處、學院具體受理舉報。
第八條各級教學事故,均按崗位職責追究到人,責任由責任人承擔,分管系主任負連帶責任。
第九條教學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在事故責任人明確和事故情節清楚的情況下,由校教務處和責任人所在學院按程序負責處理。
第十條教學事故按《藝術設計學院教學日常問題處理細則》
規定程序處理。
第十一條教學事故當事人如果對認定及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教師日常教學問題處理登記表》之日起2日內向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學工作委員會對申訴內容進行復議,并在收到申訴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未提出申訴者,該認定及處理結果在下發《教師日常教學問題處理登記表》之日起2日后生效。
第十二條被認定為一級教學事故者,給予院內通報,當年的年度考核為D,三年內不能參加各類評優、評獎,不能參加晉級、職稱評聘,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調離工作崗位或予以解聘,并扣發對應的津貼。
第十三條被認定為二級教學事故者,給予院內通報,責任人該學期考核結果不能為A,一年內不能參加各類評優、評獎,不能參加晉級,并扣發對應的津貼。
第十四條被認定為三級教學事故者,給予院內通報,責任人該學期考核結果不能為B級以上,一年內不能參加各類評優、評獎,并扣發對應的津貼。
第十五條一學期內出現兩次三級教學事故者,按一次二級教學事故處理。一學期內出現兩次二級教學事故者,按一次一級教學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對一個學期內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一級教學事故責任人,所在系主任給予學院內通報批評。取消該單位年度集體評先評優資格。
第十七條未列入本辦法的其他教學違紀行為,比照以上相關內容認定。
第十八條責任人所在系應按責任處理權限做出相應處理而未予處理的,學院將對該責任人以及所在系予以通報全院批評,取消該單位年度集體評先評優資格。對發現的教學事故故意隱瞞、拖延不報的單位或教學管理人員,應列為責任人并追究責任。第十九條本細則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由學院辦公室負責解釋。
藝術設計學院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