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學院學生項目答辯守則
第一條 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則,服從監考人員指揮,保持考場安靜,維護考場秩序。
第二條 考生必須憑學生證或身份證在答辯前10分鐘進入答辯室(候答室),無證件者不允許參加答辯。答辯遲到30 分鐘后,不準進入考場。
第三條 考生進入答辯室,必須攜帶必須的作業(作品)及電子文檔,作業缺失或未完成者不允許參加答辯。
第四條 考生在答辯自述時,必須向監考教師主動通報學號、姓名、專業、班級等信息。
第五條 答辯進行中,未經監考人員允許任何考生不得擅自離開答辯室(候答室)或座位。考生必須保持安靜,不得違課堂“六不準”,通訊及電子設備必須關閉。
第六條 考生答辯按監考教師制定順序進行,考生不得擅自調換或更改。
第七條 考生須提前準備答辯自述內容,答辯時必須脫稿演講,聲音洪亮、語言準確。嚴格控制自述時間,不得低于規定時間的60%,超過規定時間的內容無效。自述不得講述與答辯無關內容。
第八條 考生必須回答監考教師提出的問題。
第九條 其他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示答辯人,根據情節嚴重按違紀或作弊處理。
第十條 答辯期間不得吃東西,不得隨意出入答辯教室,如有極特殊情況,須向監考教師請假。
第十一條 答辯過程中,因病不能堅持,經監考老師批準可退出考場。
第十二條 答辯結束后,在監考教師指導下,由班委成員負責清掃答辯教室的衛生。
第十三條 本守則2021年3月1日起實施,其它未盡事宜,按學校相關考務工作制度執行。
藝術學院
2020年12月21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