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學院教師監考守則
第一條 監考是全院教師、教輔及行政人員的一項工作職責。凡承擔監考任務的人員,都應以嚴肅的教學任務對待,要認真負責,切實履行監考職責,對不認真負責、出現責任事故者,予以全院通報批評等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二條 監考人員應提前15分鐘進入考場,組織學生按事先編排的座位就座。考試中,根據需要監考人員有權調動學生的座次,以利于考試有效進行。
第三條 考前嚴格做好清場工作,將學生帶入考場的參考資料、書籍、筆記、紙張、手機、快譯通、Mp3及有數碼顯示圖像、數據功能的電子通訊設備等物品集中放在講臺等指定位置,考桌及附近不準放置其它任何物品。
第四條 全面檢查考生考試的學生證、準考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無有效證件者不得參加考試。
第五條 正式開考前5分鐘,向學生宣讀《遼寧傳媒學院學生考試守則》。
第六條 考試過程中,要應認真監考,細致查看考生答題。兩名監考教師一般應保持前后各站立一位,不得坐著。走路時要輕聲,說話要低語。
第七條 不得看書、看報、聊天、吸煙等;關閉電子設備或調至靜音;不得離開考場。
第八條 嚴格掌握考試時間,按時發卷、收卷,不經允許不得延長考試時間。收卷時必須認真清點每份試卷頁數及份數,收回試卷數應與所發試卷數相符,做到準確無誤。
第九條 發現考試作弊及違紀行為,要當場掌握證據,在《考場記錄單》上如實記載,由兩名監考教師同時簽宇,同時應由學生本人簽字,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條 考生遲到30 分鐘后,不準進入考場;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生方可交卷,交卷后告知考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考試結束前5分鐘不得再交試卷。
第十一條 監考人員要認真填寫《考場記錄單》。
第十二條 考試結束15分鐘內,監考人員應將試卷等有關記錄交教務處。
藝術學院
2019年9月1日